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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工程弊案 前鹿港鎮長求刑18年


2006年7月15日星期六


〔記者張聰秋、劉曉欣/員林報導〕前鹿港鎮長黃正隆與妹婿王泰山、前鎮公所主秘黃宗民等人,在黃擔任鎮長任內,涉嫌對公所招標的10多件地方建設工程,總工程金額約2000多萬元浮編工程預算、索取回扣金及圖利,全案14日偵結,20名被告被依貪污治罪條例、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嫌提起公訴,黃正隆、王泰山更被求處有期徒刑18年至16年不等重刑。


據了解,去年三合一選舉期間,尋求連任鹿港鎮長失利的無黨籍黃正隆,今年卸任後,被檢警調單位查獲涉嫌貪污等不法行為,處境和之前2任任期屆滿卸任的前鹿港鎮長李棟樑相似,李也是無黨籍,2人都在卸任後官司纏身。


黃正隆等20人被訴


全案20名否認涉案的被告均被求處重刑,黃正隆求處有期徒刑18年最重,其次是在押的王泰山16年,及在押的前建設課辦事員黃文欽和包商陳啟宏各求處有期徒刑12年,包商傅元柱求處有期徒刑3年。其餘坦承犯行,或轉為污點證人認罪的被告,檢方請求法官適當量刑或宣告緩刑,讓被告有自新機會。


黃喊冤稱未參與發包


黃正隆獲悉被起訴還被求處重刑時,大喊冤屈。他說,自己從頭到尾都沒有參與工程發包作業,更不曾接觸過包商,無故被求處重刑很莫名其妙,希望法官還其清白。


妹婿王泰山疑為白手套


起訴書指出,黃正隆選上鹿港鎮長後,聘請妹婿王泰山到鎮公所擔任清潔隊員兼任其司機,由王充當白手套向欲承攬工程建設的包商表明,得標後須付25%工程回扣金;前主任秘書黃宗民到任後,黃正隆示意由其負責核定採購底價,並須在工程發包作業上多配合王。


涉索回扣逾百萬元


起訴書表示,從92年1月起,鎮公所開始辦理四季草花植栽工程、道路綠美化、景觀及道路護岸修護等大小型地方工程時,黃正隆透過王泰山等人,涉嫌浮編工程經費再洩露底價,並索取每件工程回扣金額10%至25%不等,查出不法獲利金額逾百萬元。


起訴書說,多數包商為求順利得標或儘快完成驗收,在與王等人敲定回扣金後,交錢地點從施工工地、公所主秘辦公室及黃宗民等人住家都有。


 


 



涉收受包商回扣 前鹿港鎮長黃正隆遭判18年


(2008/08/27 00:24)


記者林碧珠/員林報導

前彰化縣鹿港鎮長黃正隆,涉嫌於任內透過妹婿王泰山和鎮公所主任祕書黃宗民,向承包工程廠商收取回扣,彰化地院26日將黃正隆判處有期徒刑18年,褫奪公權8年,王泰山有期徒刑16年,褫奪公權6年,黃宗民有期徒刑9年,褫奪公權4年。

同案7名官商刑期如下:林志鴻有期徒刑3年,褫奪公權2年,黃均堯有期徒刑9月,褫奪公權1年,緩刑3年,向公庫支付20萬元,鐘世哲有期徒刑2年,褫奪公權2年,緩刑5年,向公庫支付30萬元,張瑞清有期徒刑11月,褫奪公權1年,緩刑3年,向公庫支付5萬元,傅元桂有期徒刑5月,巫坤鴻有期徒刑8月,併科罰金15萬元,葉樹雄有期徒刑6月,併科罰金12萬元。

法院指出,被告黃正隆身為一鎮之長,不知勉力從公,為圖謀一己之利竟與妹婿,無所不用其極地向承包廠商收取回扣,其身為公務人員,非但未能恪盡職責,反而壓榨廠商,此等不法行為可能造成廠商為求合理利潤而在施工材料、品質上偷工減料,現今台灣社會的公用發包工程時有施工品質不佳的弊案,此與不肖公務人員藉機收取回扣關連甚深,對社會殘害莫此為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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